企业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求电力公司断电是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如果企业遇到断水、断电、断路、设置围挡的情况,应当怎么办呢?楹庭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经常遇到一些这样的情况。

企业因为征收的原因、环保的原因或者说涉嫌违建的原因等等,只要涉及到企业拆迁的,有些地方相关部门会采用这种断水、断电、断路、围挡的方式,甚至驱赶租户等措施,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路永强律师来跟大家具体探讨一下。

浙江某工程公司诉当地区主管部门的案例。2016年5月,某街道办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公司可能存在违法建筑,所以,向相关的规划部门发出了工作联系函,查询该建筑是不是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久,该规划部门作出了回函,查询到该建筑没有相关的规划手续。

因此,街道办向某拆违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该工程公司建筑问题的函件,认为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实施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那么,高院对这件事情是如何认定的呢?在审理过程当中,区主管部门认为,联系函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强制,对于工程公司的实际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具有可诉性,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是高院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对特定的公司、个人、社会团体等制定的诱导性的政策法规计划纲要,规范性文件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提供限制等非强制性的一些行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本案当中,拆违办向供电公司做出的联系函,要求供电公司对涉嫌违法建筑的工程公司采取停电措施。该供电公司也照做了,依据联系函的规定予以停电,因此该联系函的行为显然是有一定的效力,且已经履行对工程公司的实际权力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该区主管部门主张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于法无据。履行行政职责,其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区主管部门来承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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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工程公司诉当地区主管部门的案例。2016年5月,某街道办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公司可能存在违法建筑,所以,向相关的规划部门发出了工作联系函,查询该建筑是不是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久,该规划部门作出了回函,查询到该建筑没有相关的规划手续。

因此,街道办向某拆违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该工程公司建筑问题的函件,认为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实施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那么,高院对这件事情是如何认定的呢?在审理过程当中,区主管部门认为,联系函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强制,对于工程公司的实际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具有可诉性,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是高院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对特定的公司、个人、社会团体等制定的诱导性的政策法规计划纲要,规范性文件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提供限制等非强制性的一些行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本案当中,拆违办向供电公司做出的联系函,要求供电公司对涉嫌违法建筑的工程公司采取停电措施。该供电公司也照做了,依据联系函的规定予以停电,因此该联系函的行为显然是有一定的效力,且已经履行对工程公司的实际权力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该区主管部门主张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于法无据。履行行政职责,其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区主管部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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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街道办向某拆违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该工程公司建筑问题的函件,认为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实施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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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本案当中,拆违办向供电公司做出的联系函,要求供电公司对涉嫌违法建筑的工程公司采取停电措施。该供电公司也照做了,依据联系函的规定予以停电,因此该联系函的行为显然是有一定的效力,且已经履行对工程公司的实际权力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该区主管部门主张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于法无据。履行行政职责,其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区主管部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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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街道办向某拆违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该工程公司建筑问题的函件,认为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实施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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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街道办向某拆违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该工程公司建筑问题的函件,认为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实施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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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本案当中,拆违办向供电公司做出的联系函,要求供电公司对涉嫌违法建筑的工程公司采取停电措施。该供电公司也照做了,依据联系函的规定予以停电,因此该联系函的行为显然是有一定的效力,且已经履行对工程公司的实际权力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该区主管部门主张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于法无据。履行行政职责,其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区主管部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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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街道办向某拆违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该工程公司建筑问题的函件,认为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实施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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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那么,高院对这件事情是如何认定的呢?在审理过程当中,区主管部门认为,联系函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强制,对于工程公司的实际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具有可诉性,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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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本案当中,拆违办向供电公司做出的联系函,要求供电公司对涉嫌违法建筑的工程公司采取停电措施。该供电公司也照做了,依据联系函的规定予以停电,因此该联系函的行为显然是有一定的效力,且已经履行对工程公司的实际权力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该区主管部门主张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于法无据。履行行政职责,其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区主管部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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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街道办向某拆违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该工程公司建筑问题的函件,认为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实施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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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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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街道办向某拆违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该工程公司建筑问题的函件,认为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实施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2016年6月,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作出了违法建筑停水、停电的工作联系函,相关公司对工程公司进行了停电。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子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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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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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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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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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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