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 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民事诉讼思路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楹庭律师分析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不一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可以是双方都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但是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老百姓做错了,可以利用手里的公权力,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一些执行,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反诉,这个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权利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相关部门,主体是完全不一样的,客体也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要解决的是行政法所调解的主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然后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多的义务,这样有可能才会公平,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行政部门举证,要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自己的职权、签订的程序合法性等等所有的事情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受理了很多这类的行政协议的案件,也都是很顺利,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贯彻高院的相关法律精神也是很到位,前提是路要走对,制定的维权方案是正确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比如说不能按照民事的思维去解决行政协议,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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