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会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2004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2016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