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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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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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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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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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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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案情概要】

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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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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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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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2008年5月与某市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某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

2009年8月4日,某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自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建设和生产,3万吨级船台于2009年完工。经过曲折过程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 取海域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被列入省重 点项目。

福建省某某钢铁项目是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座落在某省某市冶金工业区。其中,一 期占地1128亩,于2018年3月举 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厂房位于该项目被占地、占海的区域内。2018年6月,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区域违法填海,填海面积达100余亩。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邮寄对该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征拆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征拆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本案过程中,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基础,迅速判断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信 访形式作出的《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xx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的情况反馈》试图躲避不可诉性是违法的。在团队律师努力下,本案经过两审,均获得胜诉结果,有 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情况反馈》不宜认定为信 访答复件。根据《国土资源信 访规定》第十九条“信 访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 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 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四)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 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 访人”;

第 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 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 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可知反馈件需载明信 访人、信 访诉求等应有的基本要素,需要按信 访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本案,我方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被告以《情况反馈》的方式明示不作为,属于拒绝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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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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