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收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及其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雷律师具体为大家分析答疑。征地的补偿协议是征收维权的一个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权利,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所以,在没有得到满意的补偿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要严加保管自己的原始材料。当然,如果确实有必要需要的,可以提供相关的复印件。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
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书面签补偿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订的协议,签订的程序一定要规范。
对于征收以任何借口让你签订空白协议,让你先签字再收走,然后让领导去审批,这一类的情形应当果断予以拒绝。如果条件允许的可以让你的家人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在场做一个见证。关键的时候,这个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维权的一项证据。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 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企业征收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及其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雷律师具体为大家分析答疑。征地的补偿协议是征收维权的一个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权利,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所以,在没有得到满意的补偿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要严加保管自己的原始材料。当然,如果确实有必要需要的,可以提供相关的复印件。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
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书面签补偿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订的协议,签订的程序一定要规范。
对于征收以任何借口让你签订空白协议,让你先签字再收走,然后让领导去审批,这一类的情形应当果断予以拒绝。如果条件允许的可以让你的家人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在场做一个见证。关键的时候,这个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维权的一项证据。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 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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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没有得到满意的补偿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要严加保管自己的原始材料。当然,如果确实有必要需要的,可以提供相关的复印件。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
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书面签补偿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订的协议,签订的程序一定要规范。
对于征收以任何借口让你签订空白协议,让你先签字再收走,然后让领导去审批,这一类的情形应当果断予以拒绝。如果条件允许的可以让你的家人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在场做一个见证。关键的时候,这个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维权的一项证据。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 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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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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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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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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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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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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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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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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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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