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如何维权?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路永强律师为大家分析,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主管部门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当如何维权?

辽宁某公司在2015年同当地有关部门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得20亩的土地用于工业生产,但是因为该土地的拆迁工作迟迟没有完成,导致土地一直不能实际供地,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企业主找到楹庭企业拆迁律师团队,委托团队予以维权。

律师团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和信息公开,获得了充足的资料。律师团队了解到该土地的征收工作迟迟没有完成,而且遥遥无期,相关部门对于该土地什么时候能够实际供地,也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时间已经过去三、四年之久,因此,企业损失很大。本来预定的生产线等设施设备都无法及时地投入使用,导致损失。因此,向该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因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2015年5月1日之前产生的相关的纠纷,多数法院是以民事纠纷对待的。一般是在民庭,民庭予以审理。在2015年5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相关的行政协议统一归行政庭予以审理,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等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有很大的好处,比如举证责任,比如其他的损失的认定等等。因此,在市中院立案了,三个月之后作出了判决,判定主管部门违约,并对该公司的损失予以了补偿。

在遇到这类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理清法律关系,对自己的损失要予以梳理评估。然后,找到明确的被告,再提起相关的违约之诉,也应当明确适用法律,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解释以及参照《合同法》。

因为每个案子不一样,我们现在所涉及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有的是因为主要负责人更换,有的是因为政策调整,有的是因为规划调整。也有的是因为原有土地上拆迁没有完成等等。每个案子具体情况不一样,需要对每个案子制定独立的办案方案、思路、法律依据等等。所以,遇到相应的纠纷,大家应当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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