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征收过程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当如何处理?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了解下,安徽安庆市某纺织公司诉当地主管部门行政诉讼案。

2016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国道建设用地方案。2016年4月,某县有关部门先后作出了风险评估的报告、安置方案以及房屋的征收决定。安庆某纺织公司所在地处于征收决定的范围内,面临征收。

该公司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建有企业自己的厂房。2016年5月,原告与实施单位以及镇有关部门共同聘请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并且签订了委托评估协议。

2016年10月,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总额是173万,经过调查后,调整为159万。一审法院认为当地主管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合法的,经过一审、二审案子到了安徽省高院。

高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协商不成的,才通过其他的方式由主管部门来主持予以确定。据此,房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不成的,才能由主管部门来介入。

本案当中,公司虽然在2016年5月与镇有关部门共同签订了委托评估公司的协议,7月取消了委托,根据上述规定的,公司对评估公司取消委托之后,应由被征收人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如果选定不了的,主管部门可以介入,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但是,征收部门直接沿用了评估报告。

本案中,镇有关部门在取消委托的情况下,仍确定了某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和确定后,一般由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在本案中委托的公司所出的的评估,不符合评估办法的规定。

在楹庭律师实际办案过程当中,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指定评估机构,而不是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企业来选定评估机构,这样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对评估结果应当不予认可。

另一方面,如果是作为一个企业要部分征收的,如果实际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这样的补偿是不合理的,相关因素应当全部予以考虑。

因此,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企业征收的时候,在有关部门制定评估机构,或出具评估报告,或者对企业进行部分征收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以及跟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的了解之后,再确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处理,以此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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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国道建设用地方案。2016年4月,某县有关部门先后作出了风险评估的报告、安置方案以及房屋的征收决定。安庆某纺织公司所在地处于征收决定的范围内,面临征收。

该公司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建有企业自己的厂房。2016年5月,原告与实施单位以及镇有关部门共同聘请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并且签订了委托评估协议。

2016年10月,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总额是173万,经过调查后,调整为159万。一审法院认为当地主管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合法的,经过一审、二审案子到了安徽省高院。

高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协商不成的,才通过其他的方式由主管部门来主持予以确定。据此,房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不成的,才能由主管部门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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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楹庭律师实际办案过程当中,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指定评估机构,而不是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企业来选定评估机构,这样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对评估结果应当不予认可。

另一方面,如果是作为一个企业要部分征收的,如果实际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这样的补偿是不合理的,相关因素应当全部予以考虑。

因此,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企业征收的时候,在有关部门制定评估机构,或出具评估报告,或者对企业进行部分征收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以及跟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的了解之后,再确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处理,以此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企业征收过程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当如何处理?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了解下,安徽安庆市某纺织公司诉当地主管部门行政诉讼案。

2016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国道建设用地方案。2016年4月,某县有关部门先后作出了风险评估的报告、安置方案以及房屋的征收决定。安庆某纺织公司所在地处于征收决定的范围内,面临征收。

该公司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建有企业自己的厂房。2016年5月,原告与实施单位以及镇有关部门共同聘请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并且签订了委托评估协议。

2016年10月,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总额是173万,经过调查后,调整为159万。一审法院认为当地主管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合法的,经过一审、二审案子到了安徽省高院。

高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协商不成的,才通过其他的方式由主管部门来主持予以确定。据此,房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不成的,才能由主管部门来介入。

本案当中,公司虽然在2016年5月与镇有关部门共同签订了委托评估公司的协议,7月取消了委托,根据上述规定的,公司对评估公司取消委托之后,应由被征收人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如果选定不了的,主管部门可以介入,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但是,征收部门直接沿用了评估报告。

本案中,镇有关部门在取消委托的情况下,仍确定了某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和确定后,一般由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在本案中委托的公司所出的的评估,不符合评估办法的规定。

在楹庭律师实际办案过程当中,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指定评估机构,而不是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企业来选定评估机构,这样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对评估结果应当不予认可。

另一方面,如果是作为一个企业要部分征收的,如果实际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这样的补偿是不合理的,相关因素应当全部予以考虑。

因此,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企业征收的时候,在有关部门制定评估机构,或出具评估报告,或者对企业进行部分征收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以及跟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的了解之后,再确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处理,以此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企业征收过程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当如何处理?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了解下,安徽安庆市某纺织公司诉当地主管部门行政诉讼案。

2016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国道建设用地方案。2016年4月,某县有关部门先后作出了风险评估的报告、安置方案以及房屋的征收决定。安庆某纺织公司所在地处于征收决定的范围内,面临征收。

该公司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建有企业自己的厂房。2016年5月,原告与实施单位以及镇有关部门共同聘请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并且签订了委托评估协议。

2016年10月,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总额是173万,经过调查后,调整为159万。一审法院认为当地主管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合法的,经过一审、二审案子到了安徽省高院。

高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协商不成的,才通过其他的方式由主管部门来主持予以确定。据此,房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不成的,才能由主管部门来介入。

本案当中,公司虽然在2016年5月与镇有关部门共同签订了委托评估公司的协议,7月取消了委托,根据上述规定的,公司对评估公司取消委托之后,应由被征收人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如果选定不了的,主管部门可以介入,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但是,征收部门直接沿用了评估报告。

本案中,镇有关部门在取消委托的情况下,仍确定了某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和确定后,一般由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在本案中委托的公司所出的的评估,不符合评估办法的规定。

在楹庭律师实际办案过程当中,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指定评估机构,而不是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企业来选定评估机构,这样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对评估结果应当不予认可。

另一方面,如果是作为一个企业要部分征收的,如果实际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这样的补偿是不合理的,相关因素应当全部予以考虑。

因此,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企业征收的时候,在有关部门制定评估机构,或出具评估报告,或者对企业进行部分征收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以及跟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的了解之后,再确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处理,以此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企业征收过程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当如何处理?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了解下,安徽安庆市某纺织公司诉当地主管部门行政诉讼案。

2016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国道建设用地方案。2016年4月,某县有关部门先后作出了风险评估的报告、安置方案以及房屋的征收决定。安庆某纺织公司所在地处于征收决定的范围内,面临征收。

该公司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建有企业自己的厂房。2016年5月,原告与实施单位以及镇有关部门共同聘请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并且签订了委托评估协议。

2016年10月,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总额是173万,经过调查后,调整为159万。一审法院认为当地主管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合法的,经过一审、二审案子到了安徽省高院。

高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协商不成的,才通过其他的方式由主管部门来主持予以确定。据此,房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不成的,才能由主管部门来介入。

本案当中,公司虽然在2016年5月与镇有关部门共同签订了委托评估公司的协议,7月取消了委托,根据上述规定的,公司对评估公司取消委托之后,应由被征收人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如果选定不了的,主管部门可以介入,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但是,征收部门直接沿用了评估报告。

本案中,镇有关部门在取消委托的情况下,仍确定了某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和确定后,一般由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在本案中委托的公司所出的的评估,不符合评估办法的规定。

在楹庭律师实际办案过程当中,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指定评估机构,而不是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企业来选定评估机构,这样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对评估结果应当不予认可。

另一方面,如果是作为一个企业要部分征收的,如果实际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这样的补偿是不合理的,相关因素应当全部予以考虑。

因此,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企业征收的时候,在有关部门制定评估机构,或出具评估报告,或者对企业进行部分征收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以及跟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的了解之后,再确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处理,以此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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