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原告王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镇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回执单、网络追踪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有在,也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法院组织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对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从未制作,保存。2.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3.原告申请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法院对原告提供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能否直接判决限期被告向原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的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定的期限,属于阶段性的规划,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未明确哪一年代或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也未明确具体文件的名称,被告在答辩中也表示范围过大,不具体明确,原告的申请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主管部门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鉴于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直接判决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执行中将产生歧义,无法执行。原告可待被告答复后,明确申请内容,再与被告申请所需材料。因此,原告请求限期被告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信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有关部门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不予答复违法;
二、限被告某镇主管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予以答复。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