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北张某诉当地县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案

办案律师: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县有关部门趁张某在广东时,组织几百人的强拆人员,用挖掘机拆除了张某合法所有的在该县的房屋。因本案补偿决定纠纷正在二审中,还没有判决结果,有关部门就强拆涉案房屋。相关部门压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导致张某70年房屋的使用权灭失后,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面积,造成生活质量的明显降低。

强拆行为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县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房屋违法。

相关的证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属于张某所有,面积公示表,证明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证明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因评估过低,正在起诉中,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张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31平方米,属于共有财产,各占房屋份额50%。

县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用地。经县有关部门请示,2015年8月,省住建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5-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将县2个棚改项目作为改造计划内项目予以备案。张某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9年1月,县发改部门作出《关于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张某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范围内。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受县公园项目指挥部委托,市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某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工程进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该补偿决定不合法,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县有关部门对张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生效之前,即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张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