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中村的改造,从法律层面上应该是市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主导。因为城中村改造其实它也是土地征收,还有房屋征收的一种方式。我们国家按照土地性质划分的话,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是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但是批准以后的实施机关还是市县主管部门去主导。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以广州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为例为大家简单分析。

2009年广州市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也就是56号文件,其实主要是在这里边的附件《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2009年的时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的问题,所以在2012年的时候,广州又作出了《关于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对2009年的文件进行修正。之后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出台了,在2015年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附件,也是广州市旧村更新实施办法,主要是对于城中村改造的情况进行的说明。

如果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的主体直接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都是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所以在主导的层面来说,如果是市县以下主管部门,比如说乡级部门,比如说村委会去主导这个事情,我们认为在法律上是对老百姓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因为层级比较低。

如果是村委会去主导城中村改造,可能涉及到起诉,如果说没有达成的,起诉方面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具体判断会有一定的问题。如果是乡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相关部门来主导这些问题的话,层级会很低,因为镇级部门乡镇相关部门跟村委会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人事上也有一定的密切关系,将来透明性、公平性可能在现实中会有一定的质疑。

而且在行政审查司法审查过程中,如果对于协商没有达成涉及到起诉的,县级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院去起诉,它会有一个更高的法院的级别管辖,所以如果是由镇主管部门来主导的,如果在地方法院管辖,可能在司法环境上的公开还是公正性上也会受到一定的质疑。因为它的程序是地方法院,二审也是中院,所以还是在自己的地级市的这个层面,所以不管从法律上还是实际的公正性上,都应该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来主导。

广州的文件里规定基本上也都是市县级主管部门来主导,当然是在从2009年的时候,在09年的56号文件里边,主要是放到村集体可以自己做补偿安置方案,从2002年的时候,02年的文件到2015年的文件里,主导机关全都是市县级主管部门去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为可能在尝试中,遇到了刚才所说的这些问题,而且在法律层面拆迁条例,之前的拆迁条例已经废除,正式新的征补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对文件的改变也都是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市县主管部门去主导是比较合适的。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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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州市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也就是56号文件,其实主要是在这里边的附件《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2009年的时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的问题,所以在2012年的时候,广州又作出了《关于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对2009年的文件进行修正。之后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出台了,在2015年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附件,也是广州市旧村更新实施办法,主要是对于城中村改造的情况进行的说明。

如果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的主体直接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都是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所以在主导的层面来说,如果是市县以下主管部门,比如说乡级部门,比如说村委会去主导这个事情,我们认为在法律上是对老百姓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因为层级比较低。

如果是村委会去主导城中村改造,可能涉及到起诉,如果说没有达成的,起诉方面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具体判断会有一定的问题。如果是乡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相关部门来主导这些问题的话,层级会很低,因为镇级部门乡镇相关部门跟村委会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人事上也有一定的密切关系,将来透明性、公平性可能在现实中会有一定的质疑。

而且在行政审查司法审查过程中,如果对于协商没有达成涉及到起诉的,县级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院去起诉,它会有一个更高的法院的级别管辖,所以如果是由镇主管部门来主导的,如果在地方法院管辖,可能在司法环境上的公开还是公正性上也会受到一定的质疑。因为它的程序是地方法院,二审也是中院,所以还是在自己的地级市的这个层面,所以不管从法律上还是实际的公正性上,都应该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来主导。

广州的文件里规定基本上也都是市县级主管部门来主导,当然是在从2009年的时候,在09年的56号文件里边,主要是放到村集体可以自己做补偿安置方案,从2002年的时候,02年的文件到2015年的文件里,主导机关全都是市县级主管部门去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为可能在尝试中,遇到了刚才所说的这些问题,而且在法律层面拆迁条例,之前的拆迁条例已经废除,正式新的征补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对文件的改变也都是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市县主管部门去主导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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