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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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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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协议的类型,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也有所说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

6类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1、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所需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了,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等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

3、矿业权等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如果这一类协议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4、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要注意:保障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合作从事的项目,该项目是属于为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为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6、其他行政协议。上面的所有列举的这些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在行政协议的类型中,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五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1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之中发生了纠纷,该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的范围。

除外条款

以上是行政协议的概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类型,是不是所有跟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可诉的呢?不是这样的,还有除外的条款。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除外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委托、协助而进行的某种公务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建,或者委托实施一些其他的公共管理事务,或者行政履行一些本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还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在《行政诉讼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协议刨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协议纠纷类型

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哪几种纠纷类型是可以去提起相关诉讼的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的纠纷,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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