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法规。
由行政主体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可按照原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办手续。一般这种好多都是协议出让的方式或者划拨的方式,一般是指安置房像这种棚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也有好多是划拨的方式,但是涉及到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的好多都是协议出让的方式。
现在的自然资源部文件是要求可以按照原先的约定进行补办手续,所以就从高层给咱指明了一条道路,虽然现在政策调整了可以进行补办,而且是按照当时的政策。我们也接到过很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的房屋进行的房改房,比如给予员工的一些福利等等这些房改房。普通老百姓经常说的不是大产权,这种房屋也可以按照划拨的方式补办相应的用地手续,补办完用地手续就意味着在登记的层面已经合法化了。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在目前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对于其他项目可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分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手续。很多这种建设项目包括工业的、商业的、住宅的很多的项目是因为当时的比如某个厂房要拆迁,或者当时为了招商引资需要签订了很多招商引资协议,或者说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的一些土地出让。
但是,随着这个项目建设的进行,很多政策已经修改了,领导也已经变更了,很多手续是无法完善的。比如楹庭律师遇到的安徽合肥某服装企业,该企业在十多年前建厂符合当时的政策,行政主体用协议出让的方式给予企业几十亩的工业用地进行生产,但是手续一直迟迟没有办,企业也已经依法依据当时的政策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为当时地方领导的变更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再加上后来当地的土地用地政策发生了变更,导致土地手续迟迟不能办。
企业虽然一直正常生产经营,但是土地手续不能及时办理会导致土地产权不是处于合法的状态,产权不是特别清晰。当时的原权利人或者村委会等来主张权利,导致该企业无法进行长期的生产安排,不敢大规模投资,企业规模迟迟无法扩大。再加上地方行政主体有可能进行征收,征收时如何对待土地和房屋都是未知数,这些都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作出之后,为地方行政主体指明了非常明确的道路,比如其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用地手续。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近期,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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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虽然一直正常生产经营,但是土地手续不能及时办理会导致土地产权不是处于合法的状态,产权不是特别清晰。当时的原权利人或者村委会等来主张权利,导致该企业无法进行长期的生产安排,不敢大规模投资,企业规模迟迟无法扩大。再加上地方行政主体有可能进行征收,征收时如何对待土地和房屋都是未知数,这些都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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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作出之后,为地方行政主体指明了非常明确的道路,比如其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用地手续。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近期,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法规。
由行政主体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可按照原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办手续。一般这种好多都是协议出让的方式或者划拨的方式,一般是指安置房像这种棚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也有好多是划拨的方式,但是涉及到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的好多都是协议出让的方式。
现在的自然资源部文件是要求可以按照原先的约定进行补办手续,所以就从高层给咱指明了一条道路,虽然现在政策调整了可以进行补办,而且是按照当时的政策。我们也接到过很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的房屋进行的房改房,比如给予员工的一些福利等等这些房改房。普通老百姓经常说的不是大产权,这种房屋也可以按照划拨的方式补办相应的用地手续,补办完用地手续就意味着在登记的层面已经合法化了。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在目前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对于其他项目可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分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手续。很多这种建设项目包括工业的、商业的、住宅的很多的项目是因为当时的比如某个厂房要拆迁,或者当时为了招商引资需要签订了很多招商引资协议,或者说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的一些土地出让。
但是,随着这个项目建设的进行,很多政策已经修改了,领导也已经变更了,很多手续是无法完善的。比如楹庭律师遇到的安徽合肥某服装企业,该企业在十多年前建厂符合当时的政策,行政主体用协议出让的方式给予企业几十亩的工业用地进行生产,但是手续一直迟迟没有办,企业也已经依法依据当时的政策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为当时地方领导的变更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再加上后来当地的土地用地政策发生了变更,导致土地手续迟迟不能办。
企业虽然一直正常生产经营,但是土地手续不能及时办理会导致土地产权不是处于合法的状态,产权不是特别清晰。当时的原权利人或者村委会等来主张权利,导致该企业无法进行长期的生产安排,不敢大规模投资,企业规模迟迟无法扩大。再加上地方行政主体有可能进行征收,征收时如何对待土地和房屋都是未知数,这些都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作出之后,为地方行政主体指明了非常明确的道路,比如其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用地手续。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近期,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法规。
由行政主体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可按照原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办手续。一般这种好多都是协议出让的方式或者划拨的方式,一般是指安置房像这种棚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也有好多是划拨的方式,但是涉及到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的好多都是协议出让的方式。
现在的自然资源部文件是要求可以按照原先的约定进行补办手续,所以就从高层给咱指明了一条道路,虽然现在政策调整了可以进行补办,而且是按照当时的政策。我们也接到过很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的房屋进行的房改房,比如给予员工的一些福利等等这些房改房。普通老百姓经常说的不是大产权,这种房屋也可以按照划拨的方式补办相应的用地手续,补办完用地手续就意味着在登记的层面已经合法化了。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在目前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对于其他项目可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分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手续。很多这种建设项目包括工业的、商业的、住宅的很多的项目是因为当时的比如某个厂房要拆迁,或者当时为了招商引资需要签订了很多招商引资协议,或者说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的一些土地出让。
但是,随着这个项目建设的进行,很多政策已经修改了,领导也已经变更了,很多手续是无法完善的。比如楹庭律师遇到的安徽合肥某服装企业,该企业在十多年前建厂符合当时的政策,行政主体用协议出让的方式给予企业几十亩的工业用地进行生产,但是手续一直迟迟没有办,企业也已经依法依据当时的政策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为当时地方领导的变更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再加上后来当地的土地用地政策发生了变更,导致土地手续迟迟不能办。
企业虽然一直正常生产经营,但是土地手续不能及时办理会导致土地产权不是处于合法的状态,产权不是特别清晰。当时的原权利人或者村委会等来主张权利,导致该企业无法进行长期的生产安排,不敢大规模投资,企业规模迟迟无法扩大。再加上地方行政主体有可能进行征收,征收时如何对待土地和房屋都是未知数,这些都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作出之后,为地方行政主体指明了非常明确的道路,比如其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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