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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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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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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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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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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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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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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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于先生是赤峰某区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2008年的8月区行政主体先是对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来于先生依法提起了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并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区行政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的1月,于先生向区行政主体提交了违法强拆赔偿的申请,要求区行政主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区行政主体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报告决定对于先生赔偿1万元。于先生认为该评估决定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为其进行维权。
对方观点在庭审的过程中,区行政主体辩称其强制拆除即使存在程序违法,于先生的房屋也依然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作出过整改通知,认为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于先生的申请,区行政主体已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赔偿决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了赔偿,所以区行政主体认为于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质证对此张凤宾律师和张亚丽律师先是对区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个针锋相对的质证:
1、评估报告违法
首先该评估公司是受区改办公室的委托,并不是于先生的委托来进行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对象的资产是根据内蒙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的,也不是于先生提供的资料面积,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再次,评估公司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25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审判精神,对于先生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国家赔偿的时点应当是赔偿时的,而不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时间。
2、涉案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涉案的建筑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区行政主体的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全面赔偿。
3、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给于先生造成的赔偿损失是不应低于其所得的补偿的损失的。
4、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属于明显的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应当体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惩戒。
5、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是属于在区主管部门赔偿的范围里的。
市中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区行政主体限期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在此提醒下,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赔偿决定已经作出一定要重视。因为实际上在征收中,基本属于结尾部分了,如果没有认真重视,有异议不及时处理,如果生效以后很多事情就很难挽回了。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