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在之前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和调整,但是对于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上差不不是很大,但是有些细节还是要注意的,比如旧的《土地管理法》中只是提到了基本农田,而新《土地管理法》特别强调了“永久”基本农田。那么具体有什么变化以及是如何规定的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简单讲解。

《土地管理法》修改前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转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修改前后的差别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46条对原来的45条进行了一些修改,改动比较小。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家相关部门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其他超过70公顷的和原来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前款之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优先办理农地转让审批。

其中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外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超过征地批转权限,依法应当符合第一条的规定,这个和原来规定差不多。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在之前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和调整,但是对于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上差不不是很大,但是有些细节还是要注意的,比如旧的《土地管理法》中只是提到了基本农田,而新《土地管理法》特别强调了“永久”基本农田。那么具体有什么变化以及是如何规定的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简单讲解。

《土地管理法》修改前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转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修改前后的差别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46条对原来的45条进行了一些修改,改动比较小。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家相关部门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其他超过70公顷的和原来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前款之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优先办理农地转让审批。

其中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外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超过征地批转权限,依法应当符合第一条的规定,这个和原来规定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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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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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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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后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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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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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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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转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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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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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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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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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转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修改前后的差别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46条对原来的45条进行了一些修改,改动比较小。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家相关部门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其他超过70公顷的和原来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前款之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优先办理农地转让审批。

其中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外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超过征地批转权限,依法应当符合第一条的规定,这个和原来规定差不多。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在之前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和调整,但是对于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上差不不是很大,但是有些细节还是要注意的,比如旧的《土地管理法》中只是提到了基本农田,而新《土地管理法》特别强调了“永久”基本农田。那么具体有什么变化以及是如何规定的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简单讲解。

《土地管理法》修改前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转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修改前后的差别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46条对原来的45条进行了一些修改,改动比较小。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家相关部门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其他超过70公顷的和原来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前款之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优先办理农地转让审批。

其中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外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超过征地批转权限,依法应当符合第一条的规定,这个和原来规定差不多。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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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在之前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和调整,但是对于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上差不不是很大,但是有些细节还是要注意的,比如旧的《土地管理法》中只是提到了基本农田,而新《土地管理法》特别强调了“永久”基本农田。那么具体有什么变化以及是如何规定的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简单讲解。

《土地管理法》修改前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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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转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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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修改前后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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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外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超过征地批转权限,依法应当符合第一条的规定,这个和原来规定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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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前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转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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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外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超过征地批转权限,依法应当符合第一条的规定,这个和原来规定差不多。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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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前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转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修改前后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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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外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另行办理,超过征地批转权限,依法应当符合第一条的规定,这个和原来规定差不多。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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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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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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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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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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