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首先第一个,区主管部门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个,城投公司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是不是合法?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些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焦点,下投公司做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合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国家部门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该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的协议内容对公司的未来生产经营会发生变化,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是有影响的,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但是该公司说不是信息公开的相对人,所以不应该向提出公开,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正确的做法有可能是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可以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但是,本案中显然是说身份不合适就不予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当然也是获得了胜诉,这只是该案件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程序,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很小的程序来获得胜诉的。再大的胜诉,也是通过很小的胜诉程序来逐渐积累起来的,没有说哪一个独立的单个的程序就可以完全是胜诉,这个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不要小看这些法律程序。

分析下整个案件所涉及的要点,首先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企业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是可以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信息公开如果不予公开,应当怎么办?我们在之前的案件当中遇见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近几年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的,一般信息公开地方行政部门都会予以公开。在予以公开的过程当中,发现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内容有很多是不相符的。比如说要求的是整个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但是行政主体公开的时候,可能只给有限的几个材料,对于详细的卷宗内容来说还是不到位,所以如果说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这些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核心利益的一些重要的资料,可能恰恰是企业想得到的一些资料,所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就是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像这类案件,还是能够维护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即使法律程序再小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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