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之前律师也受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有的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有的是土地房屋征收协议,还有涉及到矿业权等出让的协议等等。那么这么多协议中法院都受理哪些类型的呢?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有些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之前有些行政协议有的律师错误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进行,所以区分好类型很重要。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 二条进行了一个列举,各位企业主也可以参考一下,看下自己企业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这些行政协议,是怎么列举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是一些本应当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由民营企业或者有其他企业非行政组织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这与民事的特许经营是有很大不同的。

其次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普通老百姓碰见的最多的一种协议,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当中签订的一些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采矿权的协议以及新的一些新型的权益,比如海洋、海岸线的一些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在法学界正在探讨的一些属于自然资源,或者是带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的一些用益物权性质的权益所签订的一些协议,也都属于行政协议。

第四、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就是平时看到的限价房、廉租房,主要是行政机关投建的这些房屋在租赁和买卖时签订的协议,原来这些协议都是认定为民事协议,但是司法解释也把它认定为行政协议。因为这些协议符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制来进行审理。

第五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与社会资本等其他的一些合作协议,这条主要是一个概括,其实行政部门和民间资本签订的协议大部分都属于行政协议,有很少部分的是不符合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没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的这种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第六,也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三条,用了一个排除,也就是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签订的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这两种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条、具体讲因为行政协议的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来审理,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了纠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注意这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当中是不可以作为原告,相关的规定也会维护到地方行政部门的一些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采用的原被告的一些认定的形式和行政诉讼法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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