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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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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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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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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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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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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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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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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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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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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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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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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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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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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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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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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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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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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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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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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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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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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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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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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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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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国的征收法律程序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主体直接出面征收,征收过程受司法审查,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程序趋于成熟。集体土地的征收,也于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内容上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逻辑趋同,有利于实现公开公正,且受司法审查的征收流程,有利于保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虽然以前的土地管理法也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是征收程序和职责定位模糊的,一般很难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职责定位非常明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征收逻辑简单明确
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权限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但是,不管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不少于三十日的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决定。
征收程序中,核心的两个问题是补偿标准确定的透明性和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两点核心问题上,国有和集体的征收程序几乎一样。
3、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新的征收补偿程序刚刚颁布实施,是否能达到预定效果还需要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前车之鉴就是上一版(200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裁决制度的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终告失败。毕竟本次修改,呼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提及。之前征收程序中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也做了保留,责令交出土地和补偿安置决定哪一个是司法强拆的依据,目前还不清晰,需要在法律事实的实践中去应用,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勇敢探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