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凶”一词,作为日常口语大家应该不会陌生,那么刑法典上的“行凶”其意如何?

  应当明确,口语中的“行凶”与刑法典中的“行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打人或杀人”。刑法上的“行凶”规定在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除了“行凶”以外,其他作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都是具体犯罪,例如“杀人”和“绑架”,此外还有一些未被列举出来,但是与已列举出来的“杀人”、“抢劫”等犯罪暴力程度相当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等。“行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指的一种犯罪现象。结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再联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并列,我们应当将“行凶”理解为侵害人意图不明(不知道他要杀人还是伤害,不知道他要伤害到什么程度),但暴力强度高,情况紧迫,有可能是杀人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的不法侵害行为。

行凶”一词,作为日常口语大家应该不会陌生,那么刑法典上的“行凶”其意如何?

  应当明确,口语中的“行凶”与刑法典中的“行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打人或杀人”。刑法上的“行凶”规定在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除了“行凶”以外,其他作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都是具体犯罪,例如“杀人”和“绑架”,此外还有一些未被列举出来,但是与已列举出来的“杀人”、“抢劫”等犯罪暴力程度相当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等。“行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指的一种犯罪现象。结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再联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并列,我们应当将“行凶”理解为侵害人意图不明(不知道他要杀人还是伤害,不知道他要伤害到什么程度),但暴力强度高,情况紧迫,有可能是杀人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的不法侵害行为。

行凶”一词,作为日常口语大家应该不会陌生,那么刑法典上的“行凶”其意如何?

  应当明确,口语中的“行凶”与刑法典中的“行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打人或杀人”。刑法上的“行凶”规定在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除了“行凶”以外,其他作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都是具体犯罪,例如“杀人”和“绑架”,此外还有一些未被列举出来,但是与已列举出来的“杀人”、“抢劫”等犯罪暴力程度相当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等。“行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指的一种犯罪现象。结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再联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并列,我们应当将“行凶”理解为侵害人意图不明(不知道他要杀人还是伤害,不知道他要伤害到什么程度),但暴力强度高,情况紧迫,有可能是杀人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的不法侵害行为。

行凶”一词,作为日常口语大家应该不会陌生,那么刑法典上的“行凶”其意如何?

  应当明确,口语中的“行凶”与刑法典中的“行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打人或杀人”。刑法上的“行凶”规定在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除了“行凶”以外,其他作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都是具体犯罪,例如“杀人”和“绑架”,此外还有一些未被列举出来,但是与已列举出来的“杀人”、“抢劫”等犯罪暴力程度相当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等。“行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指的一种犯罪现象。结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再联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并列,我们应当将“行凶”理解为侵害人意图不明(不知道他要杀人还是伤害,不知道他要伤害到什么程度),但暴力强度高,情况紧迫,有可能是杀人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的不法侵害行为。

行凶”一词,作为日常口语大家应该不会陌生,那么刑法典上的“行凶”其意如何?

  应当明确,口语中的“行凶”与刑法典中的“行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打人或杀人”。刑法上的“行凶”规定在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除了“行凶”以外,其他作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都是具体犯罪,例如“杀人”和“绑架”,此外还有一些未被列举出来,但是与已列举出来的“杀人”、“抢劫”等犯罪暴力程度相当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等。“行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指的一种犯罪现象。结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再联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并列,我们应当将“行凶”理解为侵害人意图不明(不知道他要杀人还是伤害,不知道他要伤害到什么程度),但暴力强度高,情况紧迫,有可能是杀人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的不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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