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常常也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一点与本罪是一致的。但是它们之间有着严格的不同:
(一)客观行为的特点不同。行为失范者,是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而渎职犯罪表现为行为主体没有履行责任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二)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体制不健全、具体政策界限模糊、管理上的缺陷、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低,由于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因而缺乏计划,措施不当,方法不正确,在积极的工作中出现失误,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渎职犯罪,就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的官僚主义,对工作的极端不负责任,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失误,造成了一些严重损失的情况,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要严格区分玩忽职守罪。但是,对那些因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的,决不能因为工作失误而蒙混过关,逃避责任。在法律上规定,故意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同时要求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依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并予以定罪。因此,不是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有渎职行为,才能认定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