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失误,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与本罪相同。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玩忽职守罪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二)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部分具体政策界限不明确,管理缺陷,国家员工文化水平低,业务质量差,缺乏工作经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错误,导致积极工作错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内部活动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错误,造成一些严重的损失。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别于玩忽职守罪。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以工作失误蒙混过关,逃避犯罪。法律要求故意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本罪只能构成过失。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需要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玩忽职守定罪。因此,不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就会认定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