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非婚生儿童的生母和父亲。由于只有对婚外生育的子女进行明晰,他们才有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如果没有生育或没有生育子女的子女,就无法在事实上享受到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事实上,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是以出生事实为基础的,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若其生父无意识承认,则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以「亲权鉴定」确认生父。保证未婚儿童能够享有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权和对家庭关系的完全信任,以及其他基于身份的权利。
(二)禁止和打击所有危害和歧视未成年非婚生儿童的行为。由于未婚生育前生理和心理上还未发育成熟,因而缺乏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对此,国家要用法律强制,社会要用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婚外生子女的人格尊严予以尊重,使其真正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严惩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三)强制非婚生儿童的生父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直至非婚生儿童独立生活。与此同时,确保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建立并完善保护婚外生育子女,特别是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其合法权益得到规范、有序地保护。新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各项权利均有明确的规定,即,如果父亲拒绝支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将子女支付抚养费,如果男方以私生子名义不抚养子女,则由法院强制执行。养孩子那是自己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