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也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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