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残疾。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靠他人的帮助或采用特殊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丧失知觉;
(3)各种活动都有限制,卧床休息;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残疾
(1)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得到帮助;
(2)一切活动都受到限制,只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无法工作;
(4)社交极为困难。
3.三级残疾。
(1)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监护;
(2)一切活动都受到限制,只限于室内;
(3)职业上的明显限制;
(4)难以社交。
4.四级残疾。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限制,并需要辅助;
(2)一切活动都受到限制,且仅限于居住范围;
(3)限制职业类别;
(4)严重限制社交[1]。
5.五级残疾。
(1)部分限制日常生活能力,有时需要监护;
(2)一切活动都受到限制,只限于在附近进行;
(3)有必要减少工作;
(4)缺乏社交能力。
6.6级残疾
(1)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日常生活能力,但可以部分补偿;
(2)减少活动;
(3)没有胜任原来的工作;
(4)社交活动狭窄。
7.七级残疾。
(1)在日常生活中开展活动的能力非常有限;
(2)不受限制的短时活动和长期活动限制;
(3)有必要减少工作时间;
(4)减少社交活动。
8.八级残疾
(1)部分限制了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能力;
(2)长程行动受到限制;
(3)间歇活动;
(4)社交活动受到限制。
9.九级残疾。
(1)大部分日常活动能力有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大多数社会交往能力受到限制。
10.严重残疾。
(1)部分限制日常活动能力;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部分限制了社交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