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司法鉴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果确实需要延期,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疑难病鉴定期限,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重新延长鉴定期限。延期时间不能超过60天。司法精神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鉴定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时间,而不应计入鉴定的时间范围。一般说来,意见的效力都是永久性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就会缺乏一定的担保,必要时可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