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费上达成一致,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更改,则撤销协议。如有重大情况变动,则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如严格按照该协议约定,则无法保障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利。婚姻法典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就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向父母中任何一方提出超出约定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它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和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尽量维护未成年或没有独立能力的子女的权益,同时维持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只有在"必要"情况下,子女才能向父母任何一方申请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权。对“必要时”,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必要时」应为「重大情势变更时」,即在协议达成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有重大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