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中,动植物检疫人员往往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如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罪犯与罪犯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协助走私的,依照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罪等罪名为论处。非检疫人员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可构成徇私舞弊罪的共犯。在理解了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后,下面我们再来看《刑法典》中关于如何判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刑法》第413条第1款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说的引起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使动植物病虫害传至国境,或者使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不能进出口等。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一种量刑幅度较大的罪名,最轻为拘役,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