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经双方签署,经法律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生效后,不得任意变更,并经法定程序生效。与之相适应的是合同法。
【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定婚、领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只因此类协议是关于身份关系的一种协议。
有些人的离婚过程既痛苦又漫长,在反复拉剧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能出现二份甚至数份离婚协议,最终双方都会根据离婚协议进行离婚登记。一是要强调在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应当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双方在其后达成协议。由于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自然具有生效条件。民政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所涉及的约定,应以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未涉及而以前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规定,应当详细说明为有效,应当以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为准。如民政部离婚登记中没有规定离婚协议,而前几个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存在矛盾的,则以上一份离婚协议书为准。
【二】离婚协议书是一种集人身、财产、抚养权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书面协议。
关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也就是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是不能以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双方是否同意离婚的一再变更,但是,在当事人要式登记后,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后,法律确认了离婚的事实。但是,只要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离婚手续,而其中一方反悔,在法律上并没有给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能给予法院强制认可。
【三】离婚协议书所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既然离婚不成,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不会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