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国家工作纪律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我们所说的失职渎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有些工作马马虎虎,草率地做,敷衍塞责,违犯命令,极不负责任。有些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等。我们所说的失职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无能和义务。也就是说,对自己应当履行的,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义务。有些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些虽未离开工作岗位,但却是差强人意,该管不管,该做不做,任其任。各机构、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员工的职责、权利、义务等,这些都是工作纪律和制度必须遵守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才能成为失职行为。所以,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涉及广泛,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都有不同的规定。如: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伤亡事故、财务管理等等,对于玩忽职守行为和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形,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所以,对某一具体渎职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各方面渎职犯罪的具体依据。“造成公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之必要要件。因此,是否造成公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渎职行为的界限。对渎职行为并未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但还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属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能依本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依照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党纪政纪处理。平时工作比较枯燥,常被人玩忽职守,因而常有失职行为。除以上问题外,与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问题,例如,什么行为构成伪证罪,怎样认定伪证罪,本文对此不做详细的论述。当你在生活中遇到上述问题时,向律师咨询不失为一种选择,相信职业律师会带给你专业的解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