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有关子女抚养费的规定适用于大多数离婚案件。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这主要表现在:父母一方或一方收入显著偏高或偏低,如未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月工资10万元,不需要每月支付2-3万元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由于寻求医疗或学习的实际需要而花费更多的抚养费。抚养标准通常是按每月工资收入的20~30%来支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时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按照上述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为每月支付,每月打进子女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子女时支付。实务上,许多当事人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这样就省去了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对对方房屋进行折抵。然而,法院是否采用一次付款方式,取决于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的态度。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付款的,法院判决不予一次性支付。抚养并不只是生活费用,《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三项。因此,离婚时,除了生活费用外,还要充分考虑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并在抚养费标准中争取更高的比例(20~30%)。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抚养费的支付还需要依据提供者和子女的实际成长情况来确定。不能因法律规定而拒不提供抚养费。如不支付抚养费,协商未果时,对方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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