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有下列情况之一,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者,仍承担必要的抚育费用:(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二)尚在上学;(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