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不论其是否为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庇护、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偷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盖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毒品交易、受贿罪以及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依法处理;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罪犯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以帮助罪犯逃避惩罚;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罪行的企业和机构或个人,为了避免追诉而故意包庇;对上述补充条款所列罪行负有问责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问责义务,应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包庇、纵容实施《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罪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罪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追究义务,应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例如专利管理人员),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应依或比照查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明文规定为行为犯外,实际上多数犯罪都有其各自的立案标准。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与规定的立案标准相结合,尽管该行为虽属滥用职权罪,但毕竟并未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因此不能认定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