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这里的“一般事故”是指已经构成重大事故的一般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容易混淆,两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在客观上都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都与生产有关。两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是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工程质量本身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则是因违章冒险作业引起,与工程质量本身无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特别以事故的后果做依据,一般来讲发生上述工程建设的“一般事故”均属于特别严重的事故,在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可能发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这里的“一般事故”是指已经构成重大事故的一般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容易混淆,两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在客观上都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