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规定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因此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或配合施工,特别是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来讲,即使对于建设方分包的消防工程也不可忽视,在发现分包单位违规施工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发函至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管职责。

相关法条

《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规定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因此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或配合施工,特别是对于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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