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财产,可以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仅作为赠与给自己的孩子一方,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I)一方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仅供一方使用;
(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所以,如果男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了房,同时也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这种情况被认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房屋赠与,如果家长明确表示只是赠送给一方,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处理,离婚时往往要将房子平分,大多数情况下,一方取得房屋,但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折价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