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每年这个养鸡场土地价值的五倍计算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征收鱼塘、藕塘、养猪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补偿。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原用途予以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在开征农地之前三年中,土地补偿费是开征农地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六到十倍。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农用地补助费。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所征耕地的面积除以土地征用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个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该耕地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被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开征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如果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然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三十倍。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