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县级政府反映,如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向省级土地管理局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土地征用权属于国务院和省政府。城市、县、乡政府都没有权力征收,村委会就更不用说了。为了阻止村委会的违规行为,建议村民联合向上级举报(包括省级甚至国务院)。第45条土地征收时,由国务院批准:
㈠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的;
㈢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除上述土地征用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