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判断不合法转让的法律依据。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不能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了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的转让条件及相关要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74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