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不办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依照《意见》有关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处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具体的财产分割中,要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要考虑到财产的实际状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当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所生非婚生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哺乳期间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如果父母条件良好,在母亲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把未成年的孩子送去领养,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能得到孩子们的同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