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帮助间接扶养方。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采用各种手段妨碍对方实现探视权,则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其探望权。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扶养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实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绝执行的当事人有可能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事实上,如果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则行使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力,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一样重要,夫妻间离婚原本对子女的伤害很大,夫妻因一己私利而不让对方行使探视权,确实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6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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