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要求重新鉴定。若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要打倒,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所以要获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是最主要的目标。当事方不能简单地简单地提出申请,而是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做充分、合理的理由,尽可能地收集证据,要尽力。例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完全有根据的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根据鉴定程序、鉴定结果等。可参照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是不合法的;
3.鉴定结论显然根据不足;
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及第28条规定:“鉴定结论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而“鉴定程序何谓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显然依据不足.”“其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证据足以反驳”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因此,大有作为,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雇佣一个职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一些当事人在提交重新确认申请之后,没有足够的理由,或提出了足够的理由,法官没有给予支持。那就有可能放弃申请重新鉴定,或无可奈何地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许多当事人不知道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申诉等手段实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申诉,以便达到撤销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鉴定活动,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部门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使原来的鉴定结论无效或司法鉴定机构主动撤销不符合鉴定结论。目前司法鉴定实务中,鉴定人作为商事主体存在着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贿赂等问题。因此,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收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从而使鉴定结论不再成为定案证据。谨慎的当事人将会发现,正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陈述”。它的内容通常包括:哪些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以及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言论。从字面上看,鉴定意见的依据是检验材料的真伪.完全.合法等。如我们能收集到关于否定检验材料真实.完整.完全.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无法作为定案证据。此外,对于那些缺乏分析论证仅能得出模糊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还可以委托更具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作出细致细致的精益求情论述,提交法庭。虽然这样的鉴定意见可能被法官所忽视。但是肯定会对裁判产生一些影响。由于全是观点,法官倾向于观点的分析推理,而非口号性的结论。但是,若对方有证据可以证明鉴定程序.样品或结果有问题,可申请重新鉴定,此时法庭无法反驳,则应当支持。一般认为,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所以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则应积极寻找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