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赡养权存在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判决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岁以下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
2.已经接受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3.子女长期居住在一起,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4.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5.子女随同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大致相同,但子女在与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而且外祖父母需要并能够帮助子女照料外孙子女;
7.十周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和母亲一起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