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每一位父母的心头肉,夫妻离婚后,只有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才能解除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解除抚养教育的义务。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颁布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解除。离异之后,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夫妻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异时,有些夫妻为了子女的抚养权会竭力争取,但有时一些夫妻由于种种原因,或不愿或不能抚养子女,就涉及到离婚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的问题。离异后,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在此条件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处协商不成,自然包括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和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两种情况。婚姻法律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应根据与母亲一起哺乳”,即在哺乳期,儿童由母乳喂养,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每月需要根据法庭裁决或双方约定的金额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男婴在哺乳期间应由男方抚养;另外要考虑男女双方父母的观点、能力;考虑尽量不要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生长环境;如果孩子十岁以上,一般要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

一句话,关于子女抚养权有一个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当事人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第二,对于不受教育的人,按照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子女归一方抚养,对方承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若属双方同意离婚,则在子女抚养问题未能作出妥善安排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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