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轻伤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伤害赔偿的标准,但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来执行,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因医疗费用而减少的各种收入,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费、交通费、食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由于受伤而致残的,受害者因生活上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障辅具费、扶养人生活费用和因康复护理而产生的继续治疗所需的复健、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补偿义务亦应予补偿。被害人或死者近亲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医疗费用问题上,第19条解释规定,医疗费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证据来确定。补偿义务人不同意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根据初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脏器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复健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一定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进行补偿。在误工费问题上,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决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关于护理费用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护理费用的支付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如果护士有收入,则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无工资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岗位上工作时,参照其工资标准。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数量来确定护士人数。照顾期间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为止。如果受害者由于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对被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结合伤残辅助器具配制情况确定护理等级。关于交通费用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是根据受害者和陪护员因接受治疗或转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必须凭正规的单据;相关凭证必须符合医疗地点、时间、数量和次数。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支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用,应予以合理补偿。在营养费用方面,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用是根据受害者致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关于残疾赔偿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丧失工作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者由于受伤致残,但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工作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作出相应调整。要有权威、中立的司法鉴定报告作为依据。但司法鉴定也是要收费的,一般而言,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相对合理的。在进行司法鉴定前,应先做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解哪些项目需要鉴定,了解后,才能算出大概需要多少鉴定费用。

相关法条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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