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鉴定分为两类: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有一次“三期”鉴定,即误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
2.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前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出一份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又称推荐书。
3.如不愿采用上述方法,还可先对交通事故案件提起诉讼,不计算具体赔偿金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4.受伤3个月后才能进行肢体鉴定,精神鉴定需要在受伤6个月后再做,具体要看患者的病情有无好转。5.经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进行的鉴定,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可能不同意,则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是否准许应视情况而定。若自身委托进行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原鉴定费由被害方承担,受害方应承担首次交通事故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