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一)犯罪人在收受贿赂后又犯下本罪,并同时犯下本罪和受贿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二)犯罪人与走私犯共谋,伪造检验结果,协助走私的,则犯有偷运、偷运、偷运等犯罪行为。可以肯定的是,即使不构成走私犯罪,也可以构成犯罪。如果判定合格商品不合格,或者认定为合格,或者包庇犯罪人,均违反我国商检法规,应当立案。有关部门也要严查此类事件,确保国家的利益,维护国家的荣誉。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