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机关,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该犯罪的对象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该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出口检验制度不仅是一项国际惯例,而且在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外贸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关系顺利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徇私舞弊,使不合格商品进、出、出不出合格产品,不仅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对外经贸关系,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