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277号),纳税人在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时,须向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管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不是政府财政资金,都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目标法(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不得征收商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520号)国税函[2008]

277号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并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