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记申请(法人签名.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在土地上证明该企业为合法经营)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证明企业已合法注册应受有关法律保护)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贵公司为法人代表)
5.委托代理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的正式申请(原件1份)在结束语中说明: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有出入,我们将对此负责。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情况说明(正式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土地证遗失证明材料--报纸原件1份;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单位盖章,需要A4纸复印,多页需加盖骑缝章。这项工作在7个工作日完成,可以到政务大厅的窗口办理,这项工作需要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评估论证,无需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