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继承是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任者除了继承土地的使用权之外,还继承了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1.不得以已故人士的姓名取代土地使用权证。按照(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26条中有关“土地使用权被确认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并且死人不会“直接使用”,因此土地管理局在换证时疏于核查登记人是否为“直接使用土地的个人”。
2.死者生前使用一块国有土地,死后可继承土地使用权。19905。19《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按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