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非居住房屋应给予货币补偿。拆迁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合经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拆房的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在本条第二款中,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被拆迁人还应当支付以下费用:㈠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出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㈡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合并成新结算的费用;㈢由于拆迁而停产,对此给予适当补偿。
(3)除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合经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经营的企业所拥有的非居住房屋外,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土地征用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新规定是根据以前旧的拆迁规定制定的,主要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迁要求高出实际房地产价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经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从2011年1月21日开始施行,与此同时,旧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正式废止。新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旧有拆迁时代的结束,而那些因行政干预而导致的强拆现象将在新的拆迁条例中消失,这与网络上自助式拆迁模式尤其激烈,其追求理念也基本相同,都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单独批准。